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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申請書

中華民國外銷企業協進會 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元月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九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外銷企業協進會(英文名稱:Chinese National Export Enterprise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以配合國家經貿政策,隨時反映外銷企業之困難與意見,協助外銷企業拓展外銷市場,促進經濟發展及國際貿易交流,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本會得在國內設立分會及在國外重要城市設立連絡處,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交換有關外銷經營管理之經驗,協助會員外銷廠商之研究,改進其外銷業務。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行各種專業或地區座談會,研商有效拓展外銷方案。
三、聯繫協調會員外銷廠商相互提供商情,共同合作建立外銷據點拓展國外市場。
四、聯繫會員外銷廠商,及與外銷有關公、民營企業團體致力提高產品品質,降低成本,及研究包裝改進,并重視航運等事務,用以減少貿易糾紛。
五、與世界各國有關之貿易相同組織加強聯繫,交換商情與貿易經驗,加強外貿推廣促進貿易合作。
六、會同外銷推廣機構邀請國外採購團來華訪問,並安排與有關會員廠商舉行貿易交談。
七、配合外貿推廣機構辦理國內外經貿商情資料之搜集,並協助外銷廠商防止仿冒商標與避免彼此削價惡性競爭。
八、鼓勵或推介會員廠商參加外銷推廣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商展或籌組參展推銷團、推銷訪問團出國推銷。
九、對會員外銷廠商之具有外銷成功實績者介紹其成功經驗,並予以表揚作為借鏡。
十、對會員外銷企業體之體質改善,診斷提供經營健全等意見,增進出口競爭能力。
十一、對會員外銷廠商貿易糾紛之協助解決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外銷推廣研究發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一、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三、贊助會員。四、榮譽會員。

第七條:凡中華民國公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政府核准有案經營外銷之廠商公司行號或負責人。
二、經政府核准有案從事有關經營外銷進出口業務之工廠、金融、航運等企業單位或負責人或實際主持人。
三、全國性工商團體、區級輸出業公會、省市縣進出口商會、或外銷貿易推廣單位或其負責人。
以上屬於單位參加者為團體會員,屬於負責人個人參加者為個人會員。
四、凡具國內外工商企業對本會基金捐贈或經費支持及業務輔導具有助益,經會員、或有關人士之推薦,經審查認可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贊助會員。
五、對外銷推廣及進出口國際貿易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聘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之退會分為自然退會及除藉退會:
一、自然退會分為下列情事: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本會會員具函申訴,自願退會者。
(四)不履行會員義務滿二年以上者。
 自然退會者由理事會通過後通知。
二、除籍退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違反章程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五人以上之署名檢舉,由理監事會查明屬實,並經會員大會通過除籍者,則予以除籍處分。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享有左列各項權利:
一、個人會員出席本會各種會議,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暨榮譽會員之代表同時取得個人會員資格,可享受上列四項權利。團體會員甲級可派代表三人、乙級可派代表二人、丙級可派代表一人,贊助會員可派代表五人、榮譽會員可派代表四人。
二、本會會員得出席參加有關國外採購貿易團之座談會及貿易交談。
三、本會會員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收閱本會刊物,借閱本會有關貿易與國際市場資料及有關書籍。
四、申請或經由本會理監事之推薦,代表本會出席國內外各種會議。
五、委託本會辦理有關企業經營之研究及改進,及申請協助國外市場開發與拓展。
六、委託辦理徵信調查等工作並享受優惠費率。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票選,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織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襄助之。並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票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依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第七條規定授權理事會就選票方式擇一辦理。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選補之。均補足其任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本會因事實需要得設立名譽理事長一人,及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敦聘之,其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擬定會務計畫。
三、聘派重要職員。
四、編製預算及決算。
五、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六、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廿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預算及決算。
三、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審查本會章程修正案。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二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下設主任秘書一人、秘書、組長、專員、幹事若干人,均由秘書長報請理事會通過聘認之。秘書長秉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有關會務,副秘書長襄助之。

第廿三條:本會為策進各業及各項工作,設置各種專業研究發展委員會及有關外銷市場開拓、財務基金等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四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
一、定期會員大會。
二、臨時會員大會。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擔任主席,副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廿六條:本會理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一次會。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七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自由捐助。
三、基金之孳息。
四、補助費。
五、其他收入。

第廿八條: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規定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常年會費。
(一)團體會員:1•甲級壹萬陸仟元。
       2•乙級壹萬元。
       3•丙級伍仟元。
(二)個人會員參仟元。
(三)贊助會員壹拾萬元。
(四)榮譽會員伍萬元。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決議,提會員大會修改之,或依有關法令處理。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企業或私人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第卅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Chinese National Export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中華民國外銷企業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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